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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倪浩倫╱台北報導】

《長照服務法》將於6月3日上路,攸關「住宿型機構」的《長照法人法》,其草案也在日前經衛福部預告。衛福部指出,未來新設立的住宿型機構,須以財團或社團法人形式成立,後者條件放寬到「3人即可成立」,現有機構若無擴建、遷移,營運狀況不受影響。

根據《長照服務法》第22條規定,未來新設的長照住宿型機構,將由統稱「長照法人」的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成立,主因是衛福部認為,躺在機構內的民眾,多是無法替自己發聲的弱勢,政府必須更嚴格把關;但外界認為成立條件嚴苛、且會影響現有的住宿型機構。

衛福部照護司長蔡淑鳳指出,《長照法人法》草案有更完整配套,像是放寬社團法人成立門檻:董事會最少僅需3人,只要每年提撥10%盈餘做人才培訓、宣導或社會救助等服務,20%作為長期經營資金,其餘盈餘可按規章內容來分配;長照財團法人則和其他財團法人一樣,盈餘不得分配,且董事會中必須有1人具長照人員資格。

該草案內容註明,現有長照住宿型機構只要不擴建、搬遷,便不受影響、可維持原有運作,且新法僅限制「成立人員」,其餘設立標準都比照以往;台灣長照發展協會全聯會理事長崔麟祥說,此舉有望讓新設、轉型的機構結構正常化,同時學習企業經營、財稅報表等等,是個正確的方向。

但崔麟祥強調,該草案對想要法人化的現有機構,有著不小的挑戰,因為這代表現有機構經營者,必須找2名外人來共同經營,「人多口雜恐影響營運」,且機構的股權、並無公信的價位評估,「找誰釋出就是個難題」;他進一步指出,台北市、台中市這些都會區,租金高昂,新機構多只能在外圍找點,未來可能出現「社區內無機構」的窘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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