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婦人張月英被控在10年前騎機車撞傷朱姓老嫗,一度被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罪判刑,今年5月31日向高院聲請再審成功,確認報案人將肇事車輛車牌「DMX」報成張婦所擁有的「DNX」,判她無罪。張月英另提國家賠償,請求台北市警中正二分局給付86萬6704元,高院今開庭,張婦說,「有調監視器就知道我是不是肇事者了嘛!」,員警有明顯疏失,聲請國賠是為了爭一口氣。

張月英年近六旬,她原本在2006年時就讀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系,在車禍發生後兼讀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政學系,拚考律師。張婦感嘆,案發時有人勸她「4萬多賠一賠就沒事了呀!」,但「沒有做的事為什麼要承認?」。

朱姓老婦人2007年9月26日晚上6點多闖紅燈遭機車撞上,她左肩、下背挫傷,目擊的路人連忙記下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、報警,警方循線找到「車主」張月英。張被依過失傷害、肇事逃逸罪移送法辦,一審時雖無罪,但高院二審、更一審都認定張婦是肇事者而判刑。

張月英不否認警方要尋找的機車是登記在他丈夫名下、平時是她在使用,但喊冤自己當天在黃昏市場擺攤賣毛巾和襪子,直至晚間8點多才離開,並不在現場,也沒借車給別人。

高院再審發現張婦當天手機通聯記錄顯示她在市場做生意,那天已天黑、下大雨,目擊證人能不能清楚記下車號就令人質疑,且她的車是紅色的,證人卻說看到黃色或白色博客來書局的車,明顯不符,認為應維持北院無罪判決。

再審無罪的理由之一,是中正二分局的勤指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,上頭記載「勤指中心於同日18時58分許接獲思源街派出所員警張慶國回報:『輕機DMX-○○○』(肇逃)」,證明勤指中心受理紀錄是車牌為D「M」X 的輕型機車。但後來到現場處理的交通分隊楊姓警員在肇逃追查表上記載車牌為D「N」X 。

高院民事庭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今開庭,張婦沒聘律師,獨自出庭,引國賠法第2條第2項主張國家賠償責任。她指承辦的楊姓警員、陳姓偵查佐沒依規定調閱附近的監視器,且誤載成她的車號,事後卻說目擊者是這樣子講的,陳也沒有移送她的通聯紀錄。

中正二分局委任律師則稱關於車號的問題,因相關數位錄音檔被覆蓋,究竟是「DMX」還是「DNX」無法查證,刑事部分之所以維持一審無罪的最大理由,應是檢察官舉證問題而不是員警有疏失。且,很難舉出到底哪個員警有過失,張婦所指的員警不一定和她所受的損害有關係。

張月英回應,刑事之所以能再啟、判她無罪,和陳姓偵查佐隱匿通聯有關係,裁定書寫得清清楚楚;楊姓警員未核對車牌是不是一樣,也沒依警政署規定調監視器畫面,如果當時有按規定做,怎麼會冤枉她?

法官定9月28日續行準備程序,並詢問雙方有無和解可能。

監察委員高鳳仙針對這起肇事逃逸案件調查,認為車禍現場若無錄影監視設備,也應就附近可能肇逃路徑的錄影監視資料查明調閱、保全證據,以求毋枉毋縱,但中正二分局承辦員警卻沒調水源市場外牆2座攝影機、附近的監視器,處理過程應檢討改進。
博客來網路書局博客來書店
台北市警中正二分局2007年9月26日處理肇事逃逸案件時,誤載肇事者車號,讓婦人張月英為刑、民事官司奔波10年,今年5月才獲無罪確定。張月英提國家賠償訴訟,要為自己爭一口氣。記者王宏舜/攝影

E5A55552F5648283
arrow
arrow

    alexandjessb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