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ony、Google教我如何貫徹執行力:學那些成功者,習慣顛覆、帶點莽撞的7種特質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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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下是 Sony、Google教我如何貫徹執行力:學那些成功者,習慣顛覆、帶點莽撞的7種特質! 的內容簡介



作者從Sony高層、Google社長到自行創業,

他完全掌握盛田昭夫、施密特、戈恩、馬斯克等各類型領導者的精隨,

告訴你如何挑戰創新、發揮雲端即時性及果斷行動!


SONY創辦人盛田昭夫說,陰沉的組織沒有生產性,領導者要保持樂觀的態度。

★Sony為何成功?把4件事貫徹到底就可以!

1、生意嗅覺:用「掘溝導水」法,找出顧客需求。

2、人才策略:找來「招風大樹」,打開一條活路。

3、正面思考:面對困難時,即使是偽裝也要保持樂觀。

4、必有主見:就算是不熟領域,也得要有自己的主張。

Google創辦人謝爾蓋?布林表示,在建構偉大事物的過程中,思考必須正確並有好品味,但執行與完成才是關鍵。

★Google為何成功?不只有創意,更重視團隊合作!

1、建構團隊成為自動自發的「激情集團」。

2、「谷歌精神」是讓個人特質與協調能力,完美並存。

3、舉辦「新年啟動會議」,使技術與業務共同凝聚年輕能量。

4、鼓勵員工跳脫束縛,花20%時間嘗試本業以外的工作。

★作者在Sony與Google的長年工作經歷中,體會到……

本書作者辻野晃一郎在Sony待過研發、業務工作的最前線,一路被拔擢為事業部總裁,在經歷企業環境的遽變後,毅然轉戰Google成為社長,最後自行創業。根據他20多年的近身觀察,頂尖的領導者在面臨困境時,都是不迷惘、不放棄,勇於解決問題,甚至率先挑戰別人不做的事,貫徹執行力!

在IT加速的年代,辻野晃一郎強調各領域的領導者率領團隊,從研發新產品、發掘顧客需求、推廣商品價值,到招募人才、思考改革方案……,都不能再沿襲至今慣用的舊體制、老方法。但到底該怎麼做才對呢?他告訴你基本原則是「聰明思考、耿直行動」,而具體方式則是……

★想成為未來的領導者,就得學他們如何貫徹執行力!

1、鼓勵創新挑戰,積極和世界接軌

Sony發揮天竺鼠精神,率先推出i-Mode、電子錢包與手機系統。後來,雖然被蘋果iPhone、谷歌安卓手機取代,但仍持續挑戰他人不敢做的、想不到的事。

2、自信擘畫願景,而且說到做到

日產的戈恩、奇異的威爾許、特斯拉的馬斯克,以及入主夏普的郭台銘,都有主動出擊的習慣,不論決策還是行動都果斷迅速。

3、.跳脫既有框架,樹立獨特企業文化

Sony副社長森園正彦懂得鼓勵及信賴部屬,願意放手讓技術人員去嘗試,重視過程甚於結果,更尊重部屬做事的原則。

4、強調創意,融合個人與團隊

Google規定員工「要花二○%的時間與精力,去做本業以外的工作。」以Gmail為首的劃時代商品,就是這樣誕生的。

★最後,學Google的用人哲學,讓團隊發揮500%的效果!

1、寧願錯過優秀人才,也不聘用錯誤的人。

2、面對未知課題時,能否建構一套導出答案的程序。

3、不僅重視自發性,更看重是否謙虛。

4、是否喜歡互相幫助,不介意上下關係。

本書特色

?作者公開他從Sony高層到Google社長的真實經歷與體悟。

?分析成功領導者習慣顛覆、帶點莽撞的特質,幫你破解難題。

?提供橫跨古今、縱橫各界的領導者的故事,讓你充滿行動力。

名人推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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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譯者: 侯詠馨
  • 出版社:大樂文化

    新功能介紹
  • 出版日期:2017/09/26
  • 語言:繁體中文


商品網址: Sony、Google教我如何貫徹執行力:學那些成功者,習慣顛覆、帶點莽撞的7種特質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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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在「刑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」無法聲請發還或「取得執行名義聲請給付」的犯罪所得財物,可能就要發還給犯罪行為人,十分荒謬。(圖/Pixabay)

這個問題其實很複雜。

規定「沒收制度」之實體法是刑法,亦即透過刑法的規定,賦予國家可以透過「沒收制度」合法剝奪人民之財產權。至於「沒收制度」如何透過國家刑罰權的行使而實現,則是由規範國家刑罰權如何行使的《刑事訴訟法》。

按刑法第38 條之1 第4 項規定: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,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」,從這個法條可以看出,立法者的價值判斷是認為,犯罪行為人透過犯罪的手段,不論是竊盜、搶奪、強盜、詐欺、背信等方法所取得的財物,以「發還被害人」為首要的原則,國家刑罰權在此必須退讓,所以當有被害人出現請求發還時,國家執法機關的司法裁量被限縮至零,只能發還財物予被害人,不能再透過國家刑罰權之行使-刑事訴訟程序來宣告沒收或追徵財物。所以在司法實務上,才會有「贓物領據」,在司法警察犯罪偵查階段,就將財物發還被害人,出具領據領回的做法。

好,現在來看《刑事訴訟法》。

《刑事訴訟法》第473 條第1 項規定:「沒收物、追徵財產,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,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,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,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,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;其已變價者,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。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、給付之執行不服者,準用第484條之規定」。《刑事訴訟法》第473 條第1 項規定把得沒收及追徵的財物,如果屬於犯罪被害人可以聲請發還的財物(注意,如果不是犯罪被害人的財物,在實體法即刑法上就找不到國家刑罰權退讓的理由),限制在「刑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」聲請發還或「取得執行名義聲請給付」,超過一年後就不能聲請;再加上今年1月剛修的《銀行法》第136條之1 規定:「犯本法之罪,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,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,沒收之」的規定(其他相關金融七法亦有相類似規定),使得在「刑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」無法聲請發還或「取得執行名義聲請給付」的犯罪所得財物,可能就要發還給犯罪行為人的荒謬情況,所以才會迭遭台大林鈺雄教授、台北地檢署林達檢察官為文批評。

如果我們認為刑法是規定「沒收制度」的根本大法,那《刑事訴訟法》第473 條第1 項規定,增加了刑法規定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,「在刑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行使權利」的限制,這樣合理嗎?再來,在未弄清楚根本上的問題,金融八法又在錯的基礎上,再修正了相關的法條,結果只是雪上加霜!

依據我國立法修正實務,刑法修正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,《刑事訴訟法》修正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,金融八法修正的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。雖然對各自部、院而言,不好插手其他部、院的業務,但是在金融犯罪日増的情況下,是不是可以請一部、一院、一會一起坐下來看看呢?有洞就要補,就要改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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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吳志豪,執業律師、上市公司法律顧問,曾任:第一金融集團第一金投信營運處副總經理暨法令遵循主管、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公會法令遵循委員會委員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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