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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青少年常因義氣,到場助拳。此為示意圖,與本案當事人無關。(圖/記者莊雅婷翻攝)

記者吳銘峯/台找飯店 trivago北報導

最近許多社會事件,都是因為朋友有感情或其他糾紛,為了找人助陣,就透過臉書或電話,以「義氣」號召眾人到場助陣。而被號召的許多許多年輕人以為,為了義氣而到場,只要不出手就不會有事。但法界人士呼籲,其實只要到場,就已經構成共犯,不出手也會有刑責。

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、曾任檢察官、法官10餘年的律師李善植表示,不少正值血氣方剛的青少年為了相挺抑或是同儕壓力而前往助陣,不少人出於投機心理,認為自己只要出面不出手,一方面可以賺取「義氣相挺」的人情,同時也不會構成刑責。然而,目前法院實務對於「共同正犯」之認定,採取「主觀客觀擇一標準說」,只要主觀上有「共同正犯」之意思聯絡,或是客觀上有做構成要件行為,就會被認定為「共同正犯」,依照「共同正犯」之法理,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。

李善植解釋,「共同正犯」之意思聯絡,並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,行為當下才發現彼此都有犯罪的意思也可以。犯意聯絡之達成也不以明示為必要,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,亦無不可。雖然原本只是單純去湊熱鬧沒有打人的犯意,然而在群眾煽動之下忘情投入加油吶喊,就很有可能被認定與其他人達成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。

李善植進一步說明,最常見的案例就是大家講好「教訓」一下對方,也就是一開始的犯意聯絡僅限於「傷害罪」的罪責,到場不出手的,就會被依照傷害罪的共同正犯法辦。但如果眾人說好要將對方「斷手腳」,或甚至「給他死」,那到場不出手的人,就會被論以更重刑責,諸如「重傷害罪」或「殺人罪」的刑責。

而由於這種鬥毆場面,下手者經常會殺紅了眼,超出一開始講好「教訓」對方的程度,成為重傷、殺害對方,例如多年前震驚社會的台北市信義區夜店殺警案,以及最近的屏東陸戰隊士兵遭誤殺案件,都是打紅了眼最後殺人,那到場未下手的人,刑責為何?李善植表示,這涉及到「共同正犯」要負責的部分,僅以犯意聯絡範圍為限;超出犯意聯絡的部分原則上不用負責,不過如果「共同正犯」中之一人所引起的加重結果,雖然超出原本犯意聯絡的範圍,但若是在客觀上得以預見的情形時,仍須負責。

因此李善植呼籲青少年朋友,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,切勿為了逞一時義氣,而賠上自己大好青春。夜路走多總會碰到鬼,常做遊走在法律邊緣的事,一不小心就會觸法。暑假即將到來,切莫因一時失慮而斷送大好前程。,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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